法律咨询: 1335359378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事故案例
文章列表

法院根据过错判医方赔偿17万:医疗纠纷案件的积极探索

2018年7月16日  运城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cylls.com/
法院根据过错判医方赔偿17万:医疗纠纷案件的积极探索

□案情简介

7年前,在石家庄矿区工作的小高右脚烧伤,卫生所以激素治疗造成其双侧股骨头坏死。由于医患双方对对方提供鉴定的依据互有异议,省医学会终止了医疗事故鉴定。在此情况下,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审理了这起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医方赔偿患者17万元。此案经二审审理终结,维持一审判决。由于很多人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这个人性化判决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法院认为,此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害身体健康权的纠纷,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所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推定卫生所的治疗行为与小高的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都市时讯2008年5月23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李惠娟

本判决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审判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作出认定和推定的同时,还充分尊重了医学规律,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全案各种证据,酌定了赔偿比例,有效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定纷止争”的作用。

更值得一提的是,正在审查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将包括医疗损害责任在内的7种社会普遍关注的侵权责任纳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将予以明确。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统一了现有司法实践割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显然,本案的积极探索和勇于实践,符合该草案的立法精神,避免了因重复、多途径鉴定等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综合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为将来更好地适用《侵权责任法(草案)》等法律法规、不断修正和完善此类法律制度,真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 运城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 王丹东 [运城]
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0348900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cylls.com/art/view.asp?id=92022174154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图解:中共运城市纪委向市第四次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 2.“腐败亚文化”背后的心理困境
  • 3.中共运城市纪委四届二次全会举行
  • 4.图解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工作报告
  • 5.医疗鉴定“一言堂”终被打破 浙江丽水一医院治死患者判赔19万元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353593780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运城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35359378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