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不实被判赔偿损失
2018年7月16日 运城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cylls.com/
医院病历不实
被判赔偿损失
近日,江西省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院因病历不实,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5月的一天傍晚,郑大爷外出散步,下楼时不慎摔伤,被送到当地的剑华医院救治。剑华医院诊断郑大爷为右股骨颈骨折,随即在该医院做了人工股骨颈置换术。5月24日出院后,郑大爷右腿一直疼痛不已。6月29日,郑大爷来到省中医院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损伤,郑大爷认为是剑华医院手术不当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剑华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剑华医院病历不够真实准确,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规定,医疗侵权案件应由院方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过错,而因剑华医院病历不真实,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为此,判决剑华医院承担郑大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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